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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公告︱江苏南通拆迁:签了补偿协议也不能直接拆房,还有三道程序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如果先签订了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后来又产生纠纷不想搬迁,征收方可以直接把房子拆除吗?
答案是:不能直接拆除。征收方要拆房,必须先经过一些程序:先催告当事人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再作出书面限期交房的决定,对于交房决定,当事人既没有申请复议,也没有提起诉讼的,征收方才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今天这个案例中,征收方就是因为没有履行催告、限期交房、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程序,就直接把房子拆了,法院判决拆除行为违法。
案情简介
黄先生位于江苏南通某街道的房屋,因工矿仓储用地项目面临征收,街道办于2020年10月向黄先生送达了《限期腾房公告》。
2020年11月,街道办组织数十人强拆了黄先生厂房的门窗及部分屋顶,并将厂房三相电表强行拿走。
黄先生为此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
法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后,向被告街道办邮寄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案件于2020年12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信息
案号:(2020)苏0691行初1087号
案由:黄先生诉街道办房屋搬迁行政强制案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原告:江苏南通黄先生
被告:江苏省南通市某区某街道办事处(下称“街道办”)
诉求:确认被告强拆原告厂房门窗及部分屋顶的行政行为违法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王龙
法院观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是被诉拆除行为是否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按照行政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经催告后不履行,行政机关可以作出要求其履行协议的书面决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书面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且仍不履行,协议内容具有可执行性的,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规定表明,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达成行政协议的前提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应当履行催告、作出书面决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程序,实现协议的全面履行。
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对于被告街道办与第三人就签订了《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的事实并无异议。在黄先生、第三人以自己行为表明不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时,被告街道办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的,被告作出书面限期交房的决定,当事人也不复议或诉讼的,被告才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告街道办并没有按照上述程序就组织了人员拆毁了房屋的门窗及屋顶,该行为违法。
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街道办2020年11月拆毁涉案房屋门窗及部分屋顶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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