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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公告 | 拆违代拆迁?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的房屋被下发《行政处罚决定》,法院判决违法!

【案情简介】
 
刘先生是库尔勒市某村的村民,2006年经村委会同意,在该村购买土地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并取得报批手续,等待挂牌,后来,刘先生被通知报批手续丢失。此后,刘先生一直主张权利,但始终未得到答复,刘先生一直在该房屋居住至今。

2020年1月,库尔勒市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刘先生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
,2022年7月,库尔勒市自然资源局向刘先生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刘先生房屋未取得规划许可违反《城乡规划法》等相关规定,要求刘先生自行拆除房屋。

刘先生的代理律师认为,被告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目的是“以拆违代拆迁”,严重损害刘先生合法权益,据此,起诉至法院。

【庭审信息】
 
案号:(2023)新2801行初17号

案由:刘某不服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案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

被告:库尔勒市自然资源局

诉求: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钟常鸣律师 杨阳律师(实习)

【法院观点】

被告库尔勒市自然资源局虽然在本案审理期间,主动撤销了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书因撤销而对原告不产生法律效力,亦已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本院向原告释明后,原告不同意撤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扔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之规定,故本院确认《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

【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库尔勒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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