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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公告 | 一纸文书认定村民房屋违建,下发《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后被法院判决撤销

一纸文书,镇政府就给宋女士的合法房屋扣上了“违建”的帽子,在实践中,为了加速征收的进程,这种情况并不少见。

但是,要提醒农民朋友注意的是,认定违建也有法定程序,行政机关随意下发《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时,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予以撤销。

【案情简介】

宋女士是卢龙县某镇某村的村民,在该村内拥有合法宅基地及房屋。

2021年12月,镇政府向宋女士下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宋女士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镇政府并没有强制执行的职权。

并且,宋女士所在的村正在实施片区改造项目,而她的房屋恰好在征收范围内。律师认为,此时一纸文书草率地认定其房屋为“违建”,不管是在实体还是程序方面均存在着违法情形,实属“以拆违代拆迁”,侵犯了宋女士的合法权益。

为此,宋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信息】

案号:(2022)冀0324行初15号

案由:行政撤销案

审理法院: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

原告:宋某

被告:卢龙县某镇人民政府(下称某镇政府)

诉求:撤销被告作出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钟常鸣律师 张琳律师(实习)


【法院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本案中,被告在对原告实施行政处罚时未能查明案件事实,属于主要证据不足,违法事实不清。

【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卢龙县某镇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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