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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公告 | “强拆”也分合法和违法,法院: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必须要先进行催告
提到强拆,大部分人的第一反应就是一定是违法的。其实,在征地拆迁领域中,强拆也分为合法强拆与违法强拆,履行了法定程序,行政机关才能够依法强制执行,反之,强拆行为必然违法。
【案情简介】
1997年,朱先生自父母处继承了有证房屋两层共130平米,经过村委会同意后,在房前自建46平米房屋,2007年又在原地基的基础上加建了140平米房屋,并一直居住于此。
2020年5月,朱先生收到了某镇政府作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
2020年9月,在未履行任何强拆程序的情况下,镇政府对朱先生的部分构筑物进行了强制拆除。
朱先生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信息】
案号:(2021)苏0509行初43号
案由:行政强制案
审理法院: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原告:朱某
被告:苏州市吴江区某镇人民政府(下称某镇政府)
诉求: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曹广律师
【法院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第三十七条规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因此,
行政机关要进行强制执行,必须先要进行催告,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在此程序中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并应告知当事人相应救济途径和期限。
本案中,被告不能提供其曾进行催告,也未有证据显示其曾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告知其救济途径和期限,显属程序违法。但涉案构筑物已经拆除,已经不具有可撤销内容。
【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项和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苏州市吴江区某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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