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廷公告

胜诉公告

首页 > 胜诉公告
镇政府强拆家庭农场后不愿赔偿,法院判其作出赔偿决定!盛廷律师胜诉

一、基本案情

赵蒙杰(化名)的家庭农场被强拆后,委托盛廷律师团队走法律途径救济,经法院判决确认镇政府实施强拆的行为违法。因镇政府对赵先生的赔偿申请不予回复,法院又作出(2019)宁0402行初108号责令镇政府作出赔偿决定。

如需详细阅读请点击下方文字链接:

镇政府强拆家庭农场后不愿赔偿,法院判其作出赔偿决定!盛廷律师胜诉

然而,镇政府不服一审判决,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导致所做判决错误,他们提出上诉。

二、庭审信息
 
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宁04行终1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固原市原州区某镇人民政府。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蒙杰

诉求:撤销(2019)宁0402行初108号行政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

委托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曹广 付顺托

三、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上诉人固原市原州区某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被上诉人赵蒙杰所有的家庭农场的行为,已被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2018)宁0402行初104号行政判决确认违法。

被上诉人赵蒙杰曾于2018年12月28日向上诉人递交赔偿申请书,上诉人拒收,被上诉人又于2018年12月29日通过EMS邮寄的方式向上诉人邮寄赔偿申请书。但上诉人并未作出赔偿决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就损害情况举证的,应当由被告就该损害情况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上诉人固原市原州区某镇人民政府强行拆除被上诉人赵蒙杰所有的家庭农场的行为,导致上诉人无法对其损失固定证据,应当由上诉人固原市原州区某镇人民政府提供造成上诉人损失的证据。

本案中,被上诉人虽针对上诉人违法强拆给其造成的损失提供了赔偿证据和金额,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须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规定,原审判决由上诉人固原市原州区某镇人民政府对被上诉人赵蒙杰的损失作出赔偿决定,并无不妥。

上诉人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导致所做判决错误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四、胜诉判决

据此,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判决结果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负担。

版权所有 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备案号:京ICP备15035528号-2
技术支持:鸿睿思博
热线电话: 010-60641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