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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村民申请查处违法占地,自规部门敷衍了事,法院判决违法,盛廷律师胜诉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在
集体土地征收
过程中,征收人可能会遇到未取得用地手续违法占用农用地的情况,此时,被征收人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查处,请求其依法行使其法定职责。
【案情简介】
孟先生在济南市历城区某村居住,在村内拥有合法宅基地,并建有房屋。
2019年1月,济南市某街道办事处以建设高速公路项目为由,开始实施征收。孟先生对房屋征收合法性存在质疑,一直未签订
安置补偿协议
。
6月,孟先生的房屋被街道办强行拆除。
孟先生诉至法院,一审法院确定街道办强拆行为违法。但孟先生宅基地仍被施工建设违法占用。
此后,孟先生和律师向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出《违法占地查处申请书》,提出了查处申请。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仅回复称:“依法进行了行政处罚。”却并未实质性告知作出了何种处罚、处罚是否已经履行到位。
孟先生及律师认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变相不履行职责,是严重违法。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信息】
案号:
(2021)鲁0112行初243号
案由:
孟某诉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
审理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
孟某
被告:
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诉求:
1、请求撤销被告做出的《关于违法占地查处申请的回复》
2、判令被告依法全面履行查处职责,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将查处结果函告原告
代理律师:
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喆 吴迪
【法院认为】
孟某向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邮寄《违法占地查处申请书》,被告济南市自然和规划局做出并向孟某送达了《关于违法占地查处申请的回复》,但该回复中笼统以:“依法进行了行政处罚。”并没有明确告知和载明处罚决定书的具体内容,导致原告孟某又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要求公开处罚决定书的内容。
被告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回复内容欠缺主要内容,因此违法。
【胜诉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关于违法占地查处申请的回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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