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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征收:整栋楼房屋突然被不明身份黑衣人强拆?法院判决:街道办强拆违法。盛廷律师胜诉
不明人员强拆房屋,怎么确认被告?
在实践中,在强拆行为实施主体难以查明的情况下,相关部门作为取得强拆后土地的受益主体,不能举证证明房屋是由其他主体违法强拆且其自身对此并不知情,就应当对该强拆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案情简介】
高先生是太原市迎泽区某小区居民,在该小区拥有合法房屋。
2021年1月,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和《轨道交通一号线(迎泽段)建设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对高先生房屋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
同年7月的某一天,一群身着黑衣、手持棍棒的不明身份人员对高先生房屋所在整栋楼实施了
强制拆除
。
代理案件的曹广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和决定中载明的内容,太原市迎泽区某街道办事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房屋征收部门为本案适格被告。
而被告未履行合法手续、未作出任何补偿,强拆房屋,侵害了高先生的人身权、财产权。
据此,高先生在曹广律师帮助下,提起行政诉讼。
【庭审信息】
案号:
(2022)晋0110行初49号
案由:
高某等诉太原市迎泽区某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房屋或设施案
审理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原告:
高某
被告:
太原市迎泽区某街道办事处
诉求:
判决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
违法
代理律师:
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曹广
律师(点击姓名查看律师简介)
【法院认为】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本案中,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具有强制拆除的法定职权,且其在实施被诉行政强制行为前,未作出相关行政决定,未向原告履行催告义务,未告知原告依法享有的权利,也未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其行为违反了上述程序规定,故被告强制拆除案涉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太原市迎泽区某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原告高某案涉房屋的
行政行为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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