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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超越职权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一审判决撤销,二审维持原判!盛廷律师胜诉!

拿到限期拆除决定书,就意味着房屋可能面临着强制拆除。但是,被征收人可以通过提起诉讼来撤销这份文件。

本案中,某建材市场被下发了《限期拆除决定书》,但因为该限期拆除决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被告作出限期拆除决定超越职权等,在律师的帮助下,当事人成功的撤销了这份限期拆除决定。二审法院同样支持了这一观点。

 

【案情简介】

 
2021年2月26日,陕西省渭南市某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向某建材市场下发了《限期拆除决定》,以该市场的14处建筑物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为由,责令建材市场在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并告知逾期不予拆除的,城管局将强制拆除。

涉案建材市场是某村四组集体所有的企业,最早的建筑建设于1985年,1988年为了响应当地政府兴办集体企业的号召,先后四次扩建,最终于2005年全部建成,2011年经省政府批准征收为国有土地。

当初建设市场的行为是经区政府和相关部门批准的,到头来却变成违建?而城管局依据的《城乡规划法》是2008年实施的,对早在2005年建设完毕的建材市场来说,也明显适用法律不当。

更何况,如今的建材市场已经涉及到700多名村民和200多家商户的生计,一旦市场被拆除,将会影响到上千人的就业问题。

基于此,2021年3月16日,张先生作为建材市场的法定代表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城市管理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限期拆除决定)。

一审法院判决撤销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此,渭南市某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不服,提起上诉。

 

【庭审信息】

 
案号:(2022)陕05行终7号

案由:渭南市某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与渭南市某区某建材市场责令限期拆除案

审理法院: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渭南市某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渭南市某区某建材市场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刘春龙律师 单培培律师

 

【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本案中,行政处罚所涉建筑物分别建设于1985年10月、1992年8月、2000年7月、2005年11月,显属情节复杂,且限期拆除决定属于较重行政处罚。但上诉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经过集体会议讨论决定,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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