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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拆迁:强拆村民房屋后,却把责任推给拆迁小组?法院判决:强拆违法。盛廷律师胜诉

稍稍了解征地拆迁的当事人都知道,未签订补偿协议、征收方未履行安置补偿职责就强行拆除当事人的房屋是违法的。

但是,在实践中,征收方会用各种各样的理由来证明征收是合法的,甚至会把责任推卸给村委会或者某某拆迁小组。

如果是不懂法律知识的当事人,很可能就被“忽悠”了,本案中,贾先生就遇到了上述问题。但在律师的帮助下,最终顺利确认了强拆违法。


【案情简介】

贾先生等人在西安市雁塔区某村拥有合法房屋,该房屋因城市更新综合改造项目被纳入征收范围。

 

西安市人民政府在未与贾先生等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与街道办一起强拆了贾先生等人的房屋。

 

2021年9月30日,盛廷律师受贾先生等委托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12月6日,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公开审理了案件。

 

 【庭审信息】


案号:(2021)陕71行初1928号
案由:贾某要求确认西安市人民政府、西安市雁塔区等驾坡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违法案
审理法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原告:贾某等2人
被告:西安市人民政府、西安市雁塔区等驾坡街道办事处
诉求:确认被告西安市政府、西安市雁塔区等驾坡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常茂生律师

 

【法院认为】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 

1、西安市政府、等驾坡街道办是否作为涉案拆除行为的责任主体,即其是否系本案适格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在行政诉讼中,确定适格被告的依据是法定主体原则,要求谁行为,谁为被告;行为者,能处分,对于本案拆除房屋行为应由具体实施房屋拆除行为的主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因此,西安市政府、等驾坡街道办是本案适格被告。

2、涉案房屋拆除行为是否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的,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本案中,二被告在拆除原告房屋前并未与原告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亦未向原告作出补偿决定,违反上述法律规定。且二被告仅向原告户支付了奖励款项,并未对原告户进行安置,因此二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反先搬迁、后补偿的原则。

应依法确认该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

 

【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西安市人民政府、西安雁塔区等架坡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贾某、藏某房屋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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