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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拆迁:住了11年的房屋突然被认定违建怎么办?法院判决:撤销《限期拆除通知书》,盛廷律师胜诉
何为违建?本来好好的房子,
怎么一遇到拆迁,不是违反《土地管理法》被认定违建,就是违反《城乡规划法》被认定违建。
想必很多当事人也有上述疑问,但是其实,
违建的认定是有严格法定程序的,对“
违建”,要依法进行调查确认,依法进行公告,限期自行拆除等等,在调查、确认、决定等过程中,还要依法保障当事人应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等权利。
本案中,周先生就通过律师介入,撤销了《责令
限期拆除
违法建筑通知书》。
【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16日,周先生收到了镇政府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之后,
他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撤销该通知
。
周先生是广西省浦北县某镇的村民,镇政府以周先生未经许可,于2010年擅自在旱地、林地上建住宅、猪舍,无合法用地建设手续,违反《土地管理法》和《城乡规划法》为由,
认定周先生的建筑系违法建筑,逾期不拆除将组织强制拆除。
周先生称,自己是房屋所有人,该房屋是与本村村民签订契约后建造的,
此外,该通知书作为行政处罚文书,未经法定的程序即认定自己的房屋为违法建筑应当
属于程序严重违法。
据此,周先生认为,责令限期拆除并将组织强拆等内容严重违反法律规定,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周先生提起行政诉讼。
【庭审信息】
案号:
(2022)桂0722行初2号
案由:
周某不服某镇人民政府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案
审理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
原告:
周某
被告:
浦北县某镇人民政府
诉求:
撤销被告于2021年12月16日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
代理律师:
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陈慧律师
【法院认为】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本案中,被告虽然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证据,
但其提供的证据
不足以证明其依法进行了公告,也不足以证明其依法保障了当事人
应当享受的陈述、申辩、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等权利。
据此,本院认为被告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时,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依照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项的规定,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行政行为依法应予撤销。
【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浦北县某镇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16日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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