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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太仓违建拆除案:房屋被下达责令改正通知,法院判决通知违法,盛廷胜诉!

收到相关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拆除等通知文件,也是现实中很常见的一种情况,涉及违建强拆,一定要引起重视。
相关部门的这些通知文件,也不都是站得住脚的,很可能也存在违法之处。如果你认为自己的房屋不是违建,那么就要坚定地通过法律程序维护权益。
今天这个案例中,相关部门作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被法院判决违法,理由是,相关部门并没有查清楚建筑物搭建的主体、面积、所占用土地的性质等事实。也就是说,没有足够的事实能证明人家这建筑物是违建。

案情简介
2003年7月,支先生与镇政府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约定镇政府向支先生出让土地1.3亩;同日,支先生与镇生产经营管理站签订《房屋产权转让协议》,将与上述地块相邻的旧楼房一幢、西门卫现有建筑一次性作价转让给支先生。
2020年3月,支先生收到镇建设管理所、区国土资源分局、太仓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某中队联合作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认为支先生非法占用土地,已构成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责令支先生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立即停工,并于3日内自行拆除新建的建设物和设施等,恢复土地原状。
为此,支先生委托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法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21年3月18日、2021年4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信息
案号:(2020)苏0585行初33号
案由:支先生诉镇政府撤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案
审理法院: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原告:江苏太仓支先生
被告:江苏省太仓市某镇人民政府(下称“镇政府”)
诉求:请求撤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曹广 付顺托

法院观点
从本案被告镇政府提供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来看,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的内容包含了原告不自行拆除建筑物(构筑物),镇政府将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直接拆除的内容,已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产生了直接的影响,故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具有可诉性。
从被告镇政府提供的现有证据看,被告在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时,并未查清彩钢棚搭建的主体、彩钢棚的面积、所占用土地的性质等事实。
故本院确认被告作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违法通知书违法。因涉案的彩钢棚已经拆除,本案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故对原告要求撤销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太仓市XX镇人民政府于2020年3月25日对原告支XX出具的XX镇改违(2020)第14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违法。

胜诉意义
维权的目的是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法院判决《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违法,就是对老百姓法律维权的肯定与支持!确认违法是维权迈出的关键一步,虽然房屋已经被强拆一部分,但是后续可以凭借胜诉判决申请政府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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