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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石河子农村强拆案:街道办强拆村民房屋,法院判强拆违法,盛廷胜诉!

“先补偿 后拆迁”这个征地拆迁的原则,各位被征收人一定要牢记于心。不管是征收集体土地,还是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这都是拆迁部门必须遵循的征收工作原则。
如果拆迁部门违背了“先补偿 后拆迁”的原则,胡乱地强拆老百姓的房屋,那么,要勇于拿起法律的武器,去维护自己的房屋财产权益,争取自己该得的补偿利益。
今天这个案例,没有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街道办就违法强拆了村民的房屋,法院判决街道办强拆违法。

案情简介
马先生是新疆石河子市某村的村民,在本村拥有合法宅基地及房屋。
2020年5月20日,马先生收到市自规局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后经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马先生才得知市政府、市自规局于3月9日曾分别作出《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20年8月4日,街道办在未经任何法定程序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将马先生及其家人从屋顶强制带离后,对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造成房屋和屋内财物被毁坏。
2020年9月25日,马先生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街道办于2020年8月4日强制拆除其房屋的行为违法。

庭审信息
案号:(2020)兵9001行初58号
案由:马先生诉某街道办、某市市自规局行政强制案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原告:新疆马先生
被告:新疆石河子市某街道办事处(下称“街道办”)
诉求:确认街道办强制拆除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马娜

法院观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之一,是强制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 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应当遵循“先补偿、后拆迁”的原则,依法对被征收人进行安置补偿。实施征收的行政机关在征收过程中没有直接强制拆除被征收房屋的权利。
本案中,被告街道办处在未与原告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将原告涉案房屋强制拆除,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胜诉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只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街道办于2020年8月4日对原告马XX位于XX社区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违法。

胜诉意义
维权的目的是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法院判决征收部门强拆房屋违法,就是对被拆迁人法律维权的肯定与支持!
确认违法是维权迈出的关键一步,后续无论是与征收部门协商谈判达成满意的补偿安置协议也好,还是申请国家赔偿也好,都有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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