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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广安市征地拆迁案:签了补偿协议征收方反悔不给钱,法院判协议继续履行,盛廷胜诉

拆迁律师通常会提醒被拆迁人,要慎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确认相关补偿合法合理,自己满意和愿意接受,才能签字。因为一旦依据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签了协议,协议合法有效,一般来说就不能反悔了。
在征地拆迁纠纷中,被拆迁人签了补偿安置协议后不满意补偿时有发生,但是征收部门签了协议后反悔不愿给补偿款的情况却很少见。
今天这个案例就是这样:征收部门想反悔不给这么高的补偿,企图单方撤销协议,签了协议的被拆迁人勇于法律维权,最终获得二审法院的胜诉判决:判决补偿安置协议继续履行!判决书中,法院用1000字阐述了协议是否合法有效,协议是否要继续履行的问题。
 
案情简介
2019年6月,因征地拆迁,匡女士与镇政府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尾部拆迁方盖章处为空白),匡女士选择了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后匡女士的房屋被拆除。
且匡女士在《补偿安置协议》上签字后,拆迁工作人员将拆迁方没有签字盖章的这些协议全部收回,在匡女士的要求下,出具了一份“证明”。
2019年12月,匡女士收到补偿安置款50万元。
2020年11月,县自规局作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告知书》,认为镇政府与匡女士草签的《补偿安置协议》严重违反了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相关规定,协议上的匡女士两位家庭成员户籍在山东省,不属于本次被征地安置对象,并对匡女士户的住房安置、人员安置等方面重新作出了补偿安置决定,匡女士拒收。
匡女士多次向镇政府等提出要求支付剩余补偿安置款和按时交地集体奖励,但镇政府等至今未支付,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镇政府继续履行补偿安置协议,却被一审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匡女士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庭审信息
案号:(2021)川16行终26号
案由:匡女士诉镇政府、县自规局补偿安置协议纠纷案
审理法院: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省广安市匡女士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四川省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下称“县自规局”)
四川省某县某镇人民政府(下称“镇政府”)
诉求:判决补偿安置协议继续履行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曹广 渠旺鑫
 
法院观点
关于二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是否应当继续执行的问题。这是本案的核心焦点。《补偿安置协议》是否应当继续执行,涉及以下问题。
首先,《补偿安置协议》是否合法有效的问题。
本案涉及的《补偿安置协议》属于行政协议。相对于行政机关而言,行政协议在性质特征上,既具有“管”的“行政性”,又具有“理”的“协调性”。作为具有“管治”性质的行政协议,必须坚持行政法治,即,遵守法律规范,维护国家利益;作为“理”的协调性的行政协议,在遵守法治的前提下,应当坚守社会主义诚信价值观,维护协议的合法性、合意性;维护约定的属于相对人的合法、合约的利益。从而,达到维护国家利益、行政机关法治信赖,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双维目的;进而达到相对人信赖、行政威信提高,社会治理逐步法治化、理性化;嗣后,建成人们认可,历史留丹的和谐社会。作为相对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无可厚非,但同样应当坚守社会主义诚信价值观,依法主张。适可而止,是权利主张的最高境界。
本案所涉《安置补偿协议》是在被上诉人主导下,与上诉人达成的协议。上诉人首先签字认可,被上诉人县自规局、镇政府未签字,但在事后的“证明”中签字、签章认可,视为对协议内容的认可,协议成立。被上诉人县自规局作为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的法定主体,具有本案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主体资格;被上诉人镇政府作为县政府授权的实施主体,亦具有签订本案安置补偿协议的主体资格。而被上诉人在明知安置补偿标准的情况下,以高出补偿规范范围和标准的代价,换取上诉人同意拆除房屋,推动征地拆迁和城市建设,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协议合法有效。
不可否认的是,行政机关在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协议时,具有单方解除行政协议的优益权。但行政机关行使优益权必须遵守相应的条件,一是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继续履行处于违法状态;二是发生阻止协议履行的重大情势变更;三是继续履行对双方均无实质意义。行政机关单方解除后,给相对人造成经济损失,应当依法补偿。否则,行政机关不能随意解除已经生效的行政协议。
其次,该案安置协议是否应当继续履行的问题。被上诉人县自规局在协议成立生效、上诉人按协议履行交出土地、房屋,被上诉人组织拆除,并支付补偿款50万元后,以上诉人家庭中的两名成员不属于被征地集体组织的补偿对象、房屋补偿额度超过补偿标准为由,作出撤销“证明”的决定,即单方撤销安置补偿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如上所述,行政机关具有单方解除行政协议的权力,但目的是为了平衡国家利益和相对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发展,本案协议签订后,并未发生影响协议执行的重大法律阻止事件。因此,该安置补偿协议应当继续履行。
 
胜诉判决
综上所述,本案所涉安置补偿协议,应当继续履行;一审判决应予撤销。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一审法院行政判决;
被上诉人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某县某镇人民政府与上诉人匡女士签订的县城规划区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继续履行。
 
胜诉意义
实践中通常会有被拆迁人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后反悔,不满意补偿希望再争取的例子,这种时候因为已经签了协议,通常很难再维权。今天这个案例比较不同的,是征收部门签了补偿安置协议后反悔,不想给被拆迁人这么多补偿,这是很少见的。
被拆迁人匡女士通过委托律师提起法律程序,一审虽然败诉,但是二审终审成功获得法院的胜诉判决:判决征收部门继续履行补偿安置协议。这对于匡女士来说是非常重要的法律保障!确保后续能够得到自己应得的补偿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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