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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常州养殖场拆迁案:养殖设施被强拆,一审败诉,二审转败为胜

行政诉讼就是老百姓与政府打官司,比如遭遇强拆,老百姓起诉确认政府部门强拆违法。既然是诉讼,那么就有败诉的可能,如果一审败诉怎么办?别着急,我国的诉讼制度是二审终审制,一审败诉不能说明问题,二审还有机会获得胜诉。
今天这个案例中,村民杨先生的养殖设施被强制拆除,打官司一审还败诉了,但是二审却挽回局面,获得法院的胜诉判决,政府部门的强拆行为被确认违法。

案情简介

村民杨先生的蟹塘位于防洪大堤范围外,从规划图纸上来看,只有蟹塘的一角在防洪大堤范围内,2020年3月,镇政府以影响防汛抗洪为由组织人员将杨先生承包地上的养殖设施拆除、蟹塘推平。
杨先生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强拆违法,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杨先生的诉讼请求。
杨先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案件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后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信息

案号:(2021)苏04行终87号
案由:杨先生诉镇政府行政强制执行案
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常州杨先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某镇人民政府(下称“镇政府”)
诉求:
①撤销一审行政判决
②确认镇政府强制推平蟹塘及拆除其相关养殖设施等行为违法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常茂生 渠旺鑫

法院观点

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必须有法律明确规定,职权法定原则是行政机关行使其法定职权时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基于为修复和保护长荡湖生态环境的需要,江苏省人民政府和江苏省水利厅推行的长荡湖退圩还湖规划及退圩还湖工程应予支持,但具体实施部门应依法实施和推进。

本案中,镇政府仅以防汛防旱指挥部下发的《关于加快长荡湖防洪大堤工程建设的通知》,即认为,长荡湖已进入紧急防汛期并取得了该指挥部的授权,组织人员强制推平杨先生的蟹塘并拆除相关养殖设施的行为,明显缺乏法定的职权依据。

一审判决认为镇政府在杨先生不同意拆除的情况下,按照防汛防旱指挥部指令采取应急措施,组织力量将杨先生承包地上的养殖设施拆除、蟹塘推平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改判。

综上,上诉人杨先生认为被上诉人镇政府不具有实施案涉行政强制执行职权的上诉理由成立。

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一审法院行政判决

确认被上诉人镇政府强制推平上诉人杨XX蟹塘及拆除其相关养殖设施等行为违法。

胜诉意义:

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后,杨先生就有了法律依据去主张强拆损失的赔偿,经济损失能够得到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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