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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公告|广东广州市拆迁:违背法定程序拆除居民房屋,被判违法

政府部门拆除公民房屋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属于行政强制行为。


既然是行政强制行为,那就应当遵循《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在实施强制拆除前要按照规定履行程序,包括作出行政决定、催告、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等。


今天这个案例中,被告的政府部门不但没有强制拆除涉案房屋及清场的法定职权,而且在之前并没有作出依法作出相应的决定,也没有履行催告、送达,听取原告陈述和申辩、公告等程序并告知原告相应的救济权利,被法院判决确认强拆违法。


案情简介

殷先生是广州市某区某村村民,在该村有合法的房屋一处,有相应产权证件。

2019年3月,殷先生在没有收到任何口头及书面报告的情况下房屋被强制拆除,殷先生向市公安局某区分局报案。

2019年6月及7月,殷先生分别收到派出所邮寄送达的回复和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均认定殷先生房屋被拆除属于政府行为,由市规资局和街道办拆除。

殷先生认为市规资局和街道办没有履行任何拆除程序就进行强拆,严重违反法律相关规定,侵害了自己的合法财产权。

为此,殷先生委托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市规资局和街道办强拆违法。法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于2019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信息

案号:(2019)粤7101行初4713号

案由:殷先生诉市规资局、某街道办强制拆除案

审理法院: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原告:广东广州殷先生

被告:

①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下称“市规资局”)

②广州市某区某街道办事处(下称“街道办”)

诉求: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包括房内物品)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王雷


法院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按照上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的规定,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在实施强制拆除前应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程序,包括作出行政决定、催告、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等。

本案中,市规资局和街道办不但没有强制拆除涉案房屋及清场的法定职权,而且在之前并没有作出依法作出相应的决定,也没有履行催告、送达,听取原告陈述和申辩、公告等程序并告知原告相应的救济权利。此外,在强拆及清场过程中也没有制作执法笔录、物品清单等以及对原告合法物品进行妥善处理,故市规资局和街道办对涉案房屋包括屋内物品进行强制拆除的行为应当确认违法。

胜诉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市规资局、某街道办于2019年3月15日强制拆除原告殷XX位于广州市XX房屋(包括房内物品)的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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