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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公告︱湖北黄石拆迁:强拆房屋前未给屋主陈述申辩机会,法院判决违法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不少被拆迁人可能都收到过这样一份文件——《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对于被拆迁人来说,这个限拆通知,意味着房子面临强拆风险,但因不懂法,往往不知道如何应对。有一个误解是,以为政府行为是板上钉钉,似乎不能再为自己的合法权益作任何争取。


事实上,政府的行为不乏违法之处,比如——查明事实错误,程序不当、实体违法,行政目的不当,假借拆违之名肆意认定违法建设,规避征拆及补偿法律程序,以拆违代替征收……这些都会侵害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今天这个案例中,征收部门的强拆行为就因违反法定程序,被法院判决违法。

案情简介

贾先生等4人均系大冶市某镇某村村民,在该村自谋职业创办汽车修理厂。

自2020年开始,镇政府对该村进行征收拆迁,贾先生等4人因对此次征拆合法性及补偿合理性持有异议,故尚未与征拆部门达成补偿安置协议。

2020年8月,镇政府针对贾先生作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认定贾先生等4人的汽车修理厂的龙门吊系违法建筑,要求贾先生等于8月11日之前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将依法强制拆除”。

2020年8月12日,镇政府作出《拆除决定书》,依据城乡规划法律的规定,决定对涉案龙门吊进行拆除。

2020年8月13日,镇政府对涉案龙门吊进行了拆除。

2020年10月19日,贾先生等4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镇政府于2020年8月13日强制拆除贾先生等的汽车修理厂龙门吊的行为违法。法院于同日立案,于2020年11月13日、2020年12月9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信息

案号:(2020)鄂0205行初40号

案由:贾先生等诉镇政府行政强制案

审理法院: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湖北大治贾先生等4人

被告:湖北省大冶市某镇人民政府(下称“镇政府”)

诉求: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汽车修理厂龙门吊的行为违法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翟根才 李笃振


法院观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镇政府强制拆除原告汽车修理厂龙门吊的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根据上述规定,并结合查明的事实可以确认,被告对原告方未办理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构建物龙门吊下达《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未告知原告方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亦未制作笔录充分听取原告陈述和申辩的意见。作出《拆除决定书》后对案涉龙门吊进行强制拆除前,亦未予以公告,该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

综上,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汽车修理厂龙门吊,未告知原告享有陈述、申辩权利,亦未进行公告,违反法定程序。鉴于案涉龙门吊已被实际拆除,被诉强拆行为已不具有可撤销内容,应确认违法。


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镇政府对原告汽车修理厂龙门吊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维权的目的是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法院判决征收部门强拆房屋违法,就是对被拆迁人法律维权的肯定与支持!确认违法是维权迈出的关键一步,后续无论是与征收部门协商谈判达成满意的补偿安置协议也好,还是申请国家赔偿也好,都有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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