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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公告︱云南昆明拆迁:违背程序强拆钢构大棚和活动板房,起诉获胜
被告知自家房屋是违法建筑,要求限期自行拆除否则强拆,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
首先,是不是真是违法建筑,认定违建本身是一个问题;其次,就算真是违建,也不能随便拆,对于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
今天这个案例中,法院判决强拆行为违法,原因就是执法部门没有履行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程序并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就实施强拆,程序上不符合法律规定。
案情简介
李女士是某经贸公司股东。
2005年,李女士与某村委会下某村民小组签订《土地承包协议》及《补充协议》,租用土地用于项目投资。2008年,李女士将上述土地出租给其他公司使用。
2012年,李女士儿子经营的某经贸公司向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在上述场地建设经营农贸市场,后得到批准,建设了钢构大棚房屋。
2020年5月,被告某区城管局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李女士自行拆除违法建筑,两周后再次发出《催告书》,要求李女士三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
2020年6月、8月、10月,某区城管执法局分四次组织拆除了上述的钢构大棚和活动板房,造成钢构大棚房屋损毁,同时也造成室内物品损失。
为此,某经贸公司、李女士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被告拆除原告钢构大棚、活动板房等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案件于2020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信息
案号:(2020)云0111行初135、174号
案由:李女士等诉某区城管局行政强制纠纷案
审理法院: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原告:云南省昆明市某经贸公司、李女士
被告:云南省昆明市某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下称“某区城管局”)
诉求:确认被告拆除原告钢构大棚、活动板房等房屋的行为违法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王龙 兰希飞
法院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行为之前,应履行催告、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程序,如当事人经催告,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本案被告某区城管局实施强制行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关于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的上述规定。
从目前查明事实和相关证据来看,被告某区城管局未能履行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程序并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程序上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故被告某城管局主张其实施的案涉强制拆除行为具有合法性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胜诉判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三)项、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某区城管局于2020年6月、8月、10月拆除原告李女士、某经贸公司钢构大棚和活动板房的行政强制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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