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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公告︱不按法定程序拆,法院判区政府和街道办强拆违法
拆迁中,相关部门要强制拆除拆迁人的房屋,是有法定条件和程序的。
《征补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即使拆迁中的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也不能随便拆,要遵循行政强制法的法定程序,否则就是违法。
今天这个案例中,区政府和街道办强拆房屋因为没有按《征补条例》规定的法定程序进行,被法院判决违法。
案情简介
2003年4月,刘先生与街道办签订《关于拆除门面房问题的双方协议(下称双方协议)》,约定街道办将刘先生临建单层门面房予以拆除,由街道办提供同等面积地方由刘先生自己建造门面房,房屋产权归刘先生所有。
后双方又签订《关于未能履行“关于拆除门面房协议”第三款的补偿说明(下称补偿说明)》,“所建门面房将来不可能办下正式的房屋手续,故街道办承诺建底层建筑面积140平米二层建筑建成后,如遇拆迁,补偿金按照房屋拆迁同时期、同地区、有产权证的补偿标准由甲方予以全额补偿”。
后刘先生在某地块建设了二层房屋。
2017年6月,区政府作出《XX工程征拆决定公告(下称征拆公告)》,刘先生房屋位于该征收范围内。
2017年10月,区省市城建重点工程保障指挥部对刘先生房屋进行附属物摸底;2018年3月,街道办对刘先生下发《XX工程拆迁通知书》,通知其于2018年3月15日前腾空拆除,刘先生没有拆除。
2018年8月,市规划局对刘先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二层建筑违法建设限三日内自行拆除”。
2018年9月14日,区政府和街道办将刘先生的房屋拆除。
刘先生不服强拆,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刘先生主张强拆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驳回了刘先生的诉讼请求。
刘先生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庭审信息
案号:(2020)晋行终1号
案由:刘先生诉区政府行政强制案
审理法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省太原市刘先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山西省太原市某区人民政府(下称“区政府”)
山西省太原市某区某街道办事处(下称“街道办”)
诉求:请求撤销一审行政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支持一审诉讼请求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马娜 徐勇
法院观点
本案被诉行为是区政府和街道办强制拆除刘先生房屋的行为,该行为发生在发布《征拆公告》后的房屋征收过程中,被拆房屋亦处于征收范围内,故被诉行为的合法性应根据《征补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判断。
《征补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区政府应在作出《征补公告》前,对案涉房屋的性质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街道办虽辩称“在征拆调查中,发现案涉房屋占用的土地与上诉人无租赁关系,该房屋不是征拆的标的物,上诉人也不是合法的补偿对象”,但其与区政府均未依《征补条例》作出认定与处理,且其回避与刘先生曾签订过拆迁补偿协议该如何处理的事实,其辩称无有效证据支持,理由不足,不予采纳。
被诉房屋经另案生效裁判确认为违法建筑的事实,不能弥补被诉行为程序违法性。故区政府和街道办本次行政拆除行为违反《征补条例》规定的法定程序,应认定违法。
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一审行政判决;
二、确认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刘某的房屋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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