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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公告︱福建福州案:签约期内没签协议,也不能强拆厂房,法院判违法
【案情简介】
2018年3月,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同日作出《房屋征收公告》,林先生所经营的公司在征收范围内。
2018年6月,林先生公司所在房屋被镇政府组织的工作人员强制拆除,理由是林先生没有在征收决定及公告规定的签约期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林先生不服强拆,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于2019年10月8日受理,于2020年5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信息】
案号:(2019)0102行初428号
案由:林先生诉镇政府房屋行政强制案
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原告:福建省福州市某公司林先生
被告:福建省福州市某区某镇人民政府(下称“镇政府”)
诉求: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违法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赵传学 徐勇
【法院认为】
关于被告强制拆除行为是否违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征收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由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中,被告镇政府在未与原告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且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将案涉房屋予以拆除,严重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故原告请求确认被告镇政府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违法,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胜诉判决】
因被诉的强制拆除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故应确认违法。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镇政府于2018年6月对坐落于XXX自建厂房区2号楼合楼房屋实施拆除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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