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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公告︱土地25年前就被征收,至今没给补偿,20位村民现在还能拿到拆迁款吗?

95年集体土地被征收,

村民却至今没得到补偿。

申请履行补偿被拒绝,

向区政府申请复议也不予受理。

北京市高女士等20人委托盛廷律师事务所

提起行政诉讼,胜诉。


庭审信息

案号:(2020)京04行初846号

案由:高女士等20人诉区政府行政复议案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市高女士等20人

被告:北京市某区人民政府(下称“区政府”)

诉求:撤销被告作出的被诉复议决定,责令被告依法受理原告的复议申请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苗露宁


案情简介

高女士等20人是北京市某区原某村村民,1995年为了某区规划建设,北京市政府出台《建设征地的批复》,将该村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高女士等20人作为被征收对象至今没有得到补偿安置。

2020年8月,高女士等20人向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以下简称“规自委”)某分局邮寄了《履行安置补偿申请书》。

2020年11月,规自委某分局送达了答复意见,拒绝履行补偿安置职责。为此,高女士等20人就该答复意见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但是区政府却作出不予受理的复议决定,称该答复意见属于信访答复,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高女士等20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案件于2020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


法院认为

《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被告区政府作为规自委某分局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具有对原告以规自委某分局为被申请人提起的行政复议进行处理的法定职权。

《行政复议法》第一条规定,行政复议制度的宗旨和目的,在于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行政复议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本案中,被诉复议决定认为原告应按照答复意见向上一级机关提出复查申请,且答复意见属于信访答复,应按照《信访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不属于《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向规自委某分局提交的申请为《安置补偿申请书》,请求事项及内容亦为履行补偿安置职责,并无信访的要求和内容,被诉复议决定认为答复意见属于信访答复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缺乏事实根据。

《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被告应对原告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规自委某分局法定职责范围、规自委某分局作出的答复意见是否正确进行审查。但被告仅以原告应按照答复意见向上一级机关提出复查申请为由,未对规自委某分局是否具有相应法定职责进行审查,属于事实不清。

故被告作出的被诉复议决定主要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应予撤销。原告要求撤销被诉复议决定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被告应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对原告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胜诉裁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1、撤销被告北京市某区人民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责令被告北京市某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法定期限内针对原告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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