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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案件:违背“有征收必有补偿”原则,强拆违法

内容提要:城中村改造征收土地,未达成补偿协议就被强拆,山东肖先生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不立案遂上诉,二审法院责令立案重审,胜诉

 

庭审信息

 

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山东省潍坊市某区某村村民肖先生

被告:山东省潍坊市某区人民政府(下称“区政府”)

诉求:确认区政府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曹广 何艳(实习)

 

案情简介

 

肖先生是山东省潍坊市某区某村村民,在该村享有集体土地使用权并在地上拥有合法房屋。

 

2007年6月,经潍坊市政府批复,该村被列入“城中村”改造范围。2012年12月,山东省政府作出批复,将该村包括肖先生房屋在内的部分集体土地予以征收用于城市建设。

 

2018年9月,区政府在未与肖先生就补偿事宜达成协议的情况下,组织村委会将肖先生的房屋予以强制拆除。

肖先生向潍坊中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潍坊中院裁定不予立案。

 

肖先生不服,上诉至山东高院,山东高院撤销一审裁定,责令潍坊中院立案审理。

 

诉讼要点

 

庭审中,盛廷律师向法院提交了6份证据(房屋权属证明、区政府《关于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批复》、信息公开告知书及附件材料、潍坊中院及山东高院作出的行政裁定书、报警电话录音),以证明肖先生对涉案房屋具有合法权益,区政府组织实施的拆除行为违法。

 

法院认为

 

本案各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有四个:一是肖先生起诉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二是区政府是否本案的适格被告;三是肖先生起诉是否超过起诉期限;四是被诉的拆除行为是否违法。

 

1、关于起诉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问题。

从涉案拆除行为的作用和目的来看,该拆除行为是基于行政管理的需要而实施的行为,肖先生不服提起诉讼,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区政府主张肖先生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成立。

 

2、关于区政府是否本案适格被告的问题。

本案村委会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没有实施土地征收的职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于集体公益事业建设需要等情形经批准可以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但并未授权集体经济可以对地上附着物实施强制拆除。故村委会对涉案房屋实施强拆没有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授权,其实施的拆除行为应当推定为区政府委托实施。因此以区政府为被告提起本案诉讼,具有法律依据。

 

3、关于起诉是否超过起诉期限的问题。

2018年9月6日拆除行为发生后,肖先生于2019年1月提起诉讼,因对一审裁定不服提起上诉,二审裁定原审法院继续审理,故肖先生起诉没有超过法律所规定的起诉期限(六个月),区政府主张起诉超过起诉期限不成立。

 

4、关于被诉拆除行为是否违法的问题

在既未与肖先生就补偿达成协议,也未遵循法定程序就补偿事宜做出处理决定的情况下,区政府对涉案房屋实施强制拆除,违背“有征收必有补偿”的行政原则,故被诉拆除行为应确认违法。

 

胜诉判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潍坊市某区政府对原告房屋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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