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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公告】河南省案件:达不成补偿协议,超市被认定成违建,法院判撤销

内容要点:不满意补偿没达成安置协议,超市就被认定为违建限期拆除,河南王先生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县政府《违建限期拆除通知书》,胜诉

 

庭审信息

 

审理法院: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河南省周口市某县村民王先生

被告:河南省周口市某县人民政府(下称“县政府”)

诉求:请求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违建限期拆除通知书》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苗露宁 王龙

 

案情简介

 

王先生在河南省周口市某县有一座彩钢房及砖瓦结构房屋(部分房屋用作超市经营,有营业执照),拥有土地使用权,但未办理相应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2017年7月,县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公告,决定对县城老街区实施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征收覆盖470亩土地,王先生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

 

2019年7月,评估公司对王先生的砖混房屋及附属物进行了评估,出具了《房屋补偿估价分户报告》。王先生对补偿数额不满意,一直未与征收单位达成安置补偿协议。

 

2019年8月,当地县政府的内设临时机构——县违建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了《违法违章建设限期拆除通知书》,告知王先生其房屋属于违法违章建筑,限其在7天内自行拆除。

 

王先生不服,遂提起了本案诉讼。

 

诉讼要点

 

庭审中,盛廷律师向法院提交了发票收据复印件、出让协议书、营业执照复印件、房屋补偿分户评估报告等6份证据,作以下证明:

 

1、证明王先生原告主体适格,县政府存在被诉行政行为;

 

2、证明王先生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权,房屋用于超市经营;

 

3、证明王先生房屋已经纳入征收范围内(县政府已承认其房屋的合法性,执法目的不当)。

 

法院认为

 

关于县政府作出的《违建限期拆除通知书》合法性的问题。

 

市、县人民政府与其工作部门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基于职权法定原则,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范围和程序行使职权,而不得超越法律的授权,依法属于工作部门的行政管理职权,市、县政府并不宜直接行使。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未经规划部门批准进行建设的行为,有权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主体应当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县政府(及其内设临时机构违建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具有责令限期拆除的法定职权,作出限期拆除通知,属于超越职权。

 

并且,县政府在作出行政决定前,没有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违反了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时应遵循的程序正当原则。

 

胜诉判决

 

被告县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属于超越职权且程序违法,依法应予以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县政府作出的《违法违章建设限期拆除通知书》。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遇到拆迁,不必慌张,各地拆迁政策不同,加之拆迁案件本身复杂,切勿简单套用,建议寻求专业法律的救助,为自己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

 

撰稿人:胡拓颖/审稿人:岳纲举、何艳/编辑:彭丽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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