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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固原市原州区某家庭农场强拆案胜诉,限5日内拆除违法

原告:赵先生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王兵

被告:固原市原州区彭堡镇人民政府

 

诉求:

 

1.请求依法确认被告于2018年3月30日作出的《紧急通知书》违法;

 

2.依法判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农场的行为违法;

 

案情简介:

 

赵先生是宁夏固原市原州区彭堡镇闫宝堡村居民,在该村建有合法家庭农场。

 

2018年以来,赵先生被告知其农场无环境影响评价及环评审批手续,农场位于彭堡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被固原市环境保护局责令停产停业。

 

2018年3月30日,被告向赵先生的农场发出《紧急通知书》,限赵先生5日内将农场拆除。

 

2018年5月22日,被告组织人员将原告的农场强行拆除,农场内财产被掩埋、毁损,给赵先生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赵先生认为被告在未履行任何合法手续,未对赵先生做任何补偿的情况下,强制拆除农场,严重违法。无奈之下,赵先生委托盛廷律师,帮助维权,提起诉讼。

 

胜诉判决:

 

经过激烈的庭审辩论,最终法院认定我方意见,做出如下判决:

 

一、确认被告固原市原州区彭堡镇人民政府作出的《紧急通知书》违法;

 

二、确认被告固原市原州区彭堡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原告赵先生所有的家庭农场违法;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九条 

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应当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从事海洋航运的船舶进入内河和港口的,应当遵守内河的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船舶的残油、废油应当回收,禁止排入水体。

禁止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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