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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公告】江西省案件:信息公开申请不予回复,盛廷助力确认行政不作为违法

原告:鄢先生

代理律师:王律师

被告:上饶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诉求:请求确认被告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

案情简介:

鄢先生及家人居住在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枫岭头镇坑口村,系该村村民,在村内拥有合法房屋。

因“上饶县2017年度第三批次集镇”建设项目,鄢先生房屋所在地被纳入征收范围内,为了解并核实本次征收的相关情况,原告于2018年5月14日通过EMS特快专递向被告申请信息公开,依法申请公开“上饶西货站一期工程项目和上饶县保障国际综合物流园工程项目的立项除本意见,可行性研究方案及批复”。

然被告于2018年5月15日签收,至今没有作出任何答复。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无奈之下,鄢先生委托律师,帮助维权,提起诉讼。

胜诉判决:

在律师的据理力争之下,法院支持我方观点,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上饶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对原告鄢先生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的行为违法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四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

第二十一条

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依托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利用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集中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应当具备信息检索、查阅、下载等功能。

第三十四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已经履行法定告知或者说明理由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不属于政府信息、政府信息不存在、依法属于不予公开范围或者依法不属于被告公开的,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向公众公开,被告已经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的,

(三)起诉被告逾期不予答复,理由不成立的,

(四)以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为由反对公开,理由不成立的,

(五)要求被告更正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理由不成立的,

(六)不能合理说明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系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且被告据此不予提供的,

(七)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且被告已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的,

(八)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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