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农村房屋拆迁

首页 > 经典案例 > 农村房屋拆迁

江苏拆迁案例:拆迁维权,以柔克刚!

2016-08-19 来源: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有关部门用尽各种各样的方法,旨在达到拆迁的目的。而被拆迁人对于有关部门的行为,只能是万般无奈。被拆迁人如何捍卫自己的权利,且听我细细道来。

【案情简介】

顾先生是江苏省江阴市璜土镇西贯村村民,2011年在其承包转租鱼塘旁建设三间三层楼房及其辅楼附着物。因为补偿问题没有达成协议,2014年6月27日顾先生收到璜土镇建设管理服务所作出的《告知书》:限期拆除三间三层楼房及其辅楼附着物。顾先生的辅楼附着物已经被政府强制拆除,意识到自己的三间三层楼房面临随时被强制拆除的现实危险,顾先生决定聘请律师为自己维权,于是委托了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的李丽娜律师。

兵来将挡水来土掩,提起行政诉讼,《告知书》确认无效

接受了顾先生的委托之后,盛廷律师在对顾先生提供的材料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以及实地调查之后,决定针对璜土镇村镇建设管理服务所作出的《告知书》提起行政诉讼,于2015年5月28日将行政起诉状递交到江阴市人民法院。江阴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作出如下判决:确认江阴市璜土镇村镇建设管理服务所于2014年6月27日作出的告知书无效。

【盛廷说法】

在顾先生的案件中,关键点之一在于《告知书》是否可诉?本案中,《告知书》认定了顾先生的房屋是违法建设并责令其限期拆除,对顾先生的实体权利产生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规定,可知《告知书》可诉。

关键点之二在于顾先生是否超过起诉期限?本案中,《告知书》未明确告知诉权、起诉期限等事项。顾先生于2014年6月27日收到《告知书》,于2015年5月28日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两年”的规定,可知顾先生没有超过起诉期限。

关键点之三在于璜土镇村镇建设管理服务所有无作出《告知书》的法定职权?璜土镇村镇建设管理服务所是璜土镇人民政府自己设立的内设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的规定,可知璜土镇村镇建设管理服务所没有作出《告知书》法定职权,故《告知书》无效。在本案件中,盛廷律师通过法律途径确认《告知书》无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在此,希望因房屋拆迁土地征收而导致自己合法权利受到损害的被拆迁人,及时拿起法律的武器,委托专业律师,只有这样才可以以最低的成本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文章关键词:拆迁律师,房产律师,土地律师,拆迁补偿标准,房屋拆迁补偿,房屋征收补偿,宅基地拆迁补偿,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农村房屋强拆,农村拆迁补偿,新拆迁条例
 
延伸阅读:
 
把我家拆了盖小区,合法吗?
 
补偿不合理的最后一个救济方法
 
到底是谁把我的房子收走了?
 
小编推荐:
 
河南拆迁案例:被强拆,警察不作为如何维权?

广西拆迁案例:盛廷律师火眼金睛,“违法强拆”难逃制裁

山东拆迁案例:政府“任性”拆迁时,如何维权?
 
盛廷征地拆迁律师团,专注只为被拆迁人服务9年,业务覆盖全国30多个省市,代理征地拆迁案件超4000件,成功为上万被拆迁户提高征地拆迁补偿,是国内承办此类业务的翘楚。
 
 
版权所有 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备案号:京ICP备15035528号-2
技术支持:鸿睿思博
热线电话: 010-60641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