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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拆迁案例:被征收人一定要知道的救济措施!

2016-07-11 来源:

大部分征地拆迁案件中,被拆迁人对自己切身利益的相关信息知之甚少。例如,土地是何时被征收的;具体征地的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何时村委会已经代替自己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等等……那么问题就来了,我们如何搜集了解这些信息,来改变我们自己信息掌握不对称的劣势。下面,我以一个盛廷拆迁律师承办的案件为例,教您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基本案情:

李先生等人是四川省成都市某社区的村民。2014年6月,社区一组与街道办事处签订了《土地流转协议书》,土地面积432亩。协议是一组的代表签订的,租金按照人均一亩的方式领取,每人每年3000元,地上附着物每人每亩地5000元。

2014年11月18日,该社区一组与街道办事处签订了《土地补偿协议书》。同年生产大队的队长告知村民土地已经被征收了,但没有见过任何书面的土地征收相关的材料。现在如果领取的话每人25500元,是按照每亩地30650元,非耕地15000多分配。因此,向相关政府部门申请信息公开了解征地及补偿的相关信息就至关重要。

以申请公开本案中的《土地补偿协议书》为例。

承办过程:

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的杨强律师和赵传学律师首先向该街道办事处申请了其社区一组与街道办事处签订的《土地补偿协议书》,在法定的期限内,街道办事处未作出任何的信息公开答复。

面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两位拆迁律师向他的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确认其不履行信息公开申请职责违法,责令其限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经过复议后,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确认其街道办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违法,责令其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后15个工作日内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按道理来说,此事已经顺利完成,等待街道办事处的答复即可。

但,本案中的街道办事处虽在法定的期限内通知村民,到街道办了解情况,却对村民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不允许复印,亦不允许拍照。村民们拒绝查看相关材料。

于是,盛廷拆迁律师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再次向复议机关递交责令街道办事处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的申请书。最终,在复议机关的监督下,该街道办事处给村民提供了书面的《土地补偿协议书》的复印件。

行政机关不公开信息,或是公开信息的方式并不能满足民众的预期,这样的情况在征地拆迁案件中是很常见的。那么,村民应当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律师说法:

第一,明确信息的制定者和保存者。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上述案件中的《土地补偿协议书》,是由街道办事处制作和保存的,所以应当向街道办事处申请了该项政府信息。

第二,信息公开的期限。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由此可以看出,在行政机关在收到信息公开申请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应对申请人作出答复,若在15个工作日内为答复,构成行政不作为。本案中,街道办事处在15个工作日内未给予任何答复,经过代理人沟通后仍然拒绝提供书面答复,其行为已经构成行政不作为。

第三,法定期限内,行政机关不作为。《行政复议法》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都赋予申请人救济的权利,可以对其不作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是诉讼。

第四,行政复议或是行政诉后,行政机关继续不履行。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结合本案的情况,街道办应依据村民的申请来提供书面的复印件,其不提供,上级行政机关对其不履职的行为有监督调查处理的职责。这就是本案中,盛廷律师为何又向复议机关递交责令街道办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的原因之所在。最终,村民获得了向街道办申请的《土地补偿协议书》,并了解其相关内容。

以上,就是盛廷律师承办的征地拆迁案件中,针对信息不公开的行政作为,采取的方法和措施。我们也希望其他遭遇类似情况的被拆迁人能引以为鉴,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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