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拆迁案例:政府信息不公开,被征收人何去何从?
2016-11-21 来源:
土地和房屋是我们赖以生存的基本物质基础。当被征收、被拆迁时,面对征收人的一系列文件,当事人无法确认其合法性、合理性,更有甚者不出具任何文件,强征土地,强拆房屋。家住赤峰市的邵先生等五人不幸遭遇了这样一场蛮不讲理的征地行为。
邵先生等五人的土地房屋被划入“赤峰市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开发试验区云天化项目”,拟被征收。对此征地行为持有疑问的邵先生等五人遂聘请了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的翟根才律师,向赤峰市经济开发区元宝山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提起信息公开,要求其书面公开该项目的批准文件和规划范围。然该管理委员会不管不问,并未在规定期限内告知邵先生等五人是否延期答复,亦不公开相关信息。
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所以邵先生等五人申请公开征地项目的相关文件是合法且合理的行为。
同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指出: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并且法律还规定,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对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我们可以很明显的看出该管理委员会未在规定时间内告知当事人是否公开相关信息,也未告知其他相应的解决方式,是明显的行政不作为。
因此,针对管理委员会的行政不作为,盛廷律师决定一招致胜,即向赤峰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依据《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最终赤峰市人民政府决定:一、确认被申请人(即管理委员会)未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的行为违法;二、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要求公开相关信息的请求予以答复。符合公开条件的,依法予以公开。
在本案中,盛廷律师通过行政复议法律程序确认被申请人(即管理委员会)未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的行为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为当事人下一步维权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意义在于通过法律途径调查政府征地拆迁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在此,希望因房屋被政府征收的当事人,及时拿起法律的武器,委托专业的律师事务所,只有这样才可以以最低的成本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