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拆迁案例:先补偿,后拆房!!!

2016-11-21 来源:

在征地拆迁中,处于弱势地位的被拆迁人往往因为拆迁人给予的补偿不合理而拒绝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然拆迁人为了加快建设项目工程进度,往往会对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强制拆除。那么遇到房屋被强制拆除时,被拆迁人该怎么办?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通过胜诉案例来告诉您。

案情简介

程女士是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双庄村村民,在该村拥有266平方米宅基地,在其上建设230平方米房屋。程女士的房屋因为北塔东路拓宽改造和国际汽车城建设项目面临拆迁,因为没有见到土地征收审批手续与房屋拆迁的合法手续以及拆迁安置补偿数额过低,所以没有与拆迁人达成安置补偿协议。2013年9月27日兴庆区人民政府、兴庆区丽景街街道办事处、兴庆区城管环卫综合执法南局和兴庆区征地拆迁办公室共同对程女士的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程女士多次寻找政府协商未果,在各种方法都尝试过并且无效的情况下,程女士想到要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只有选择法律途径,于是委托了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李丽娜和王令刚律师共同承办案件。

办案掠影

接受了程女士的委托之后,两位律师在对程女士提供的材料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研究和实地调查之后,对办理本案制定如下方案:首先通过法律途径调查征地法律程序;其次针对程女士的房屋被强制拆除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给予解决补偿问题。两位律师在得到关键证据之后,于2014年2月就兴庆区人民政府、兴庆区丽景街街道办事处、兴庆区城管环卫综合执法南局和兴庆区征地拆迁办公室拆除程女士房屋的行政行为向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强制拆除行政行为违法并给予补偿。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了审理,作出判决:被告银川市兴庆区强制拆除程女士房屋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被告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对拆迁程女士的房屋作出行政补偿决定。

盛廷说法

在程女士的案件中,关键点之一在于程女士的宅基地是属于集体建设用地面临征收时需要具备哪些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第四十五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的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的规定可知,征收程女士房屋需要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征地批文,在本案中,行政机关没有拿出征地批文,故征收行为违法。

关键点之二在于兴庆区人民政府、兴庆区丽景街街道办事处、兴庆区城管环卫综合执法南局和兴庆区征地拆迁办公室共同强制拆除程女士的房屋,为什么法院判决兴庆区人民政府违法,而不涉及其他行政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做出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的规定可知,在本案中兴庆区丽景街街道办事处、兴庆区城管环卫综合执法南局和兴庆区征地拆迁办公室是受兴庆区人民政府的委托实施征收行为,故由兴庆区人民政府承担法律后果。

关键点之三在于没有补偿的情况下强制拆除程女士房屋的行政行为是否违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的规定:“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一律不得实施强制拆迁”;《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的规定:“……先补偿后搬迁……做到先安置后拆迁……”的规定可知,兴庆区人民政府在未给予程女士补偿的情况下强制拆除程女士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在本案中,两位律师通过行政诉讼法律程序确认兴庆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程女士房屋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兴庆区人民政府给予行政补偿,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为当事人下一步维权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在此,希望因房屋被政府征收的当事人,及时拿起法律的武器,委托专业的律师事务所,只有这样才可以以最低的成本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在被征收人和政府力量不对等的战争中,被征收人的不同选择决定了不同的博弈结果:得到公平补偿或者面对不公平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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