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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申请书

2015-07-01 来源:

申请人:XXX,女,汉族,1969年4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XXX,联系电话:XXX
申请事项
依法停止含有执行X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住建局)秦房拆裁字[2010]X号拆迁行政裁决书内容的(2012)海执字第X号执行通知书。
事实与理由
一、贵院作出的(2012)海执字第X号执行通知书(以下简称执行通知书)受理住建局拆迁裁决执行,适用法律错误。
执行通知书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受理X市住建局申请执行行政裁决案件,系法律适用错误。本案系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裁决申请法院执行,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
二、贵院未经裁定,直接作出强拆执行通知书程序违法。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之规定,作为行政裁决执行案件,贵院未依法作出执行裁定并送达给本案申请人,程序违法。
三、本案属于依法不得作出准予执行裁定情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坚决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引发恶性事件的紧急通知》明确规定“凡是补偿安置不到位或具体行政行为虽然合法但确有明显不合理及不宜执行情形的,不得作出准予执行裁定”。本案住建局申请执行的裁决依据的2009年评估报告已过有效期。目前房屋市场价格与评估报告价格相差巨大,属于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补偿安置明显不合理的情形。贵院应依法作出不予执行裁定。
四、本案不应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即便人民法院准予执行的案件,也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避免人民法院承担不必要的风险。
五、裁决中剥夺申请人陈述权、答辩权,程序明显违法。
住建局相关人员虚构送达通知,在没有通知申请人的情况下缺席召开所谓的裁决调解会,程序和实体均存在重大违法。
六、住建局申请执行拆迁裁决行为违法。
住建局在申请执行中提交资料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材料,申请行为不合法。
综上,住建局裁决行为存在重大违法,贵院执行案件亦存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请依法终止该案执行。
 
 
    此致
X市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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