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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拆迁补偿标准

2015-07-0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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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
1. 耕地补偿费=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倍数(6-10倍)
2. 耕地安置补助费=被征用地块需安置人数×补偿倍数(4-6倍)
(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被征用地块需安置人数=被征收的耕地数量/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数量
注:1)、安置补助费的提高及补偿上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2)、优先适用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统一年产值标准。根据05年国土部《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多数地区对上述补偿项目的计算进行了统一,3-5年更新一次。
3.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按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注:1)、目前依照《土地管理法》规定,集体土地上房屋视作地上附着物,价值一般通过评估确定,也有地方适用重置成新价格。
2)、商用房屋补偿需额外支付搬迁及过渡费用、停产停业损失等。

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1. 住宅类房屋补偿=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2. 营业用房补偿=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3. 房屋之外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法律规定合理补偿,条例未作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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