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廷研究

律师文集

首页 > 律师文集

哈尔滨呼兰区:律师调查报告称强拆伟光果园严重违法!

2016-06-29 来源:

2015年8月以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政府在没有履行任何合法程序的情况下,强行拆毁伟光果园,百亩绿油油的果园即刻成为废墟,为此各大网络媒体曾经先后以《哈尔滨呼兰区再现暴力强拆百亩果园被毁》、《哈尔滨呼兰区:百亩果园被强行摧毁后至今仍在哭泣!》为题进行了广泛报道。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经过认真、详细的调查发现:此次征拆根本没有履行正常的征地拆迁批准手续,纯粹是一次违法征拆!

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的调查报告全称为《关于陈忠旭先生位于哈尔滨市呼兰区呼兰街道伟光村承包果园征拆法律事务的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具体实施调查的律师是李笃振,调查报告形成的日期是2015年12月28日。据这份《调查报告》陈述,律师在调查过程中,先后调查了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呼兰区国土资源局、呼兰区发改局、新民派出所等相关机构。以下就将这份洋洋万字《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摘要呈现给 广大读者。

伟光果园遭遇强征强拆的基本情况:

《调查报告》介绍:委托人陈忠旭先生自2003年开始承包哈尔滨市呼兰区呼兰街道伟光村七万余半米土地,用于种植及养殖,经营期间陆续建设了温室、大棚、裔舍、锅炉房、操作间等建筑物;

自2012年开始,街道、国土局等部门称要对该承包地进行拆迁,但此时“拆迁”只是停留在口头阶段,并未正式通知征地拆迁亦未出具任何征拆手续;承包协议 于2013年8份到期,到期后因村委会认为此地可能将要进行拆迁,故没有书面续签承包合同,但同意委托人继续使用承包地,并认可土地之上的所有附着物的补 偿均归委托人所有。

2015年开始再次通知要进行征地拆迁,末出具征地手续,征拆范围包括委托人所承包的绝大部分土地,但对位于东北侧的约3000平米的禽舍拒绝征拆补 偿;2015年6月份,拆迁方单方确定该七万余平米之上的所有附着物补偿价格为700余万元,委托人认为价格过低,要求按照法定标准以及按照黑龙江相关征 地补偿规定进行补偿。

因征拆补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呼兰区征拆部门曾要求伟光村村委会以承包合同到期、要求委托人腾退土地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伟光村村委会召开会议后,一致决定不起诉。

2015年8月5日,由政府、执法等部门组织的大量人员、机械到达承包地现场,对地上温室、大棚及果树等所有附着物进行了强制拆除;强拆之前,委托人未接到书面、口头通知;强拆之时,委托人及家属拨打110报警,出警民警到现场后告知此乃政府行为,遂即离去,但未调查、未告知强拆的主体。

律师调查过程中诸多政府部门给予回复

据该《调查报告》陈述,律师介入调查后,先后两次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诸多政府部门给予了回复:

律师第一次申请信息公开是在2015年10月27日,代理律师通过中国邮政EMS特快专递的方式分别向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呼兰区国土资源局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涉案集体土地的征收批准文件、征地一书四方案、征地勘测定界图;

2015年11月2日,代理律师收到呼兰区国土局“耕保张乐”回复,附带18张图片,内容包括《关于审核同意哈尔滨市二〇一三年度第十一期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土【2014)第204号)、附带的地块7、地块8功能图、“一书三方案”(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申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 补充耕地方案、土地征收方案、使用国有土地方案)。

律师第二次信息公开是在2015年11月18日,代理律师通过中国邮政FMS特快专递的方式向呼兰区国土资源局申请公开涉案土地的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向 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申请公开涉案土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哈尔滨市呼兰区发改局申请公开涉案土地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

2015年11月24日,代理律师接到呼兰区国土局电话(0451-56864289),告知所申请公开的土地虽已进行征收,但是并未进行供地、未进行招拍挂、未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代理律师告知希望国土局能作出书面答复。2015年11月26日,代理律师电子邮箱收到呼兰区国土局沧海一粟的邮件,内容是《哈尔滨市呼兰区国土资源局关于陈忠旭申请信息公开有关情况说明》,告知“现该宗土地整治进行征地后期工作中,还没有进行招拍挂供地程序,暂时无法确定受让方,没有征地拆迁后建设项目的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2015年12月2日,盛廷律师事务所收到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送达的《关于陈忠旭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告知申请地块根据呼兰区总体规划,规划用地性质为U14(供热用地),规划局没有对此地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附带了呼兰区国土资源局《关于提供黑龙江鑫玛热电集 团有限公司呼兰调峰备用锅炉房厂用地项目规划设计意见的函》(哈呼土储函自【2015】1号)、呼兰区调峰备用锅炉房厂 HL05-01-02/HL05-01-15地块征收范围图。

但是至今为止,呼兰区发改局未对涉案土地征拆后建设项目的立项文件作出信息公开答复。

在此之后,代理律师又进行了现场走访。

2015年12月3日,代理律师赶到涉案土地现场查看、到呼兰区新民派出所了解2015年8月5日强拆情况,派出所所长电话告知是政府行为,未做进一步解释、说明。

2015年12月3日,代理律师到呼兰区国土局了解征地批准文件中勘测定界图与征地方案中关于伟光村土地面积不相符一事:耕保科工作人员王杰接待,称土地 面积不相符的原因“应该是在征地手续办理过程中工作人员的疏忽所致”;同日,代理律师与呼兰区国土资源局负责征地拆迁补偿的工作人员贲浩见面,试图了解此次征拆过程,贲浩告知“陈忠旭的果园合同已经到期,关于补偿问题国土局和他谈不着,国土局只针对伟光村村委会谈补偿;国土局已经将补偿款拨付到伟光村村委会”、“该拆迁补偿问题类似于租赁房屋到期后,承租人对于房屋的补偿无法主张权利,顶多对承租期间的装修装饰残值向出租人主张一定权利”。

2015年12月4日,代理律师到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了解省政府批准的征地文件中征地勘测定界图与征地方案中(关于伟光村土地)面积不相符一事,国土厅答 复称之前的信息公开(10月27日申请)已经作出了书面答复,内容是“描述不清,无法答复”;现需要重新申请信息公开,经厅内相关经手人员审查、调取资料 后再行答复;代理律师遂当场再次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书面填写申请目的及原因。

同日,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收到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邮寄送达的《关于陈忠旭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李笃振律师当日在国土厅亦领取一份该答复)。

2015年12月9日,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电话告知李笃振:第二次信息公开已经作出答复,望尽快去现场领取该书面答复;12月11日,委托人陈忠旭先生在 省国土厅领取了第二次《关于陈忠旭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该答复内容附带了省政府《关于审核同意哈尔滨市二〇一三年度第十一期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土【2014】第204号),《答复》中告知“图件资料等报批材料由市、县人民政府制作”,建议申请人向哈尔滨市国土局申请公开。

2015年12月11日,哈尔滨市公安局呼兰分局新民派出所作出《工作说明》,告知强拆果园当日,民警出警后发现区政府工作人员、街道办工作人员和城镇执法工作人员在场,民警告知果园动迁是政府行为,不属于警察职责范围。

律师论证此次征拆涉嫌多处违法

在深入调查基础上,该《调查报告》对此次征拆是否合法进行了论证:

一、涉案的哈尔滨市呼兰区呼兰街道伟光村承包果园所在土地已经经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的征收,但征收具体面积、位置存疑,征收程序涉嫌程序违法。

1、经呼兰区国土资源局、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的信息公开答复,以及律师现场走访调查,涉案区域内存在省政府的征地批文——《关于审核同意哈尔滨市二〇一三 年度第十一期城市建设农用地专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土【2014】第204号)。“经调查后发现确实存在省政府的征地批文,原则上可以判断此次征拆具有形式上的批准文件。”

2、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呼兰区政府及国土部门未严格履行法定程序,涉嫌多处违法。

集体土地征收意味着国家因为建设需要,永久性的将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该行为与当地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村民、土地实际使用权人具有直接重大利害关系,且征地程序是一个一系列的过程,省政府作出征地批文并不意味着征地行为的完成。因此我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 定》、《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征地程序规定了较为严格的规定,简述为:此次征地在报批前需由呼兰区政府及国土局将拟征地 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利害关系人;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征求集体组织、农民、利 害关系人是否进行听证的意见;征地行为批准后,需第一时间进行征地公告公示,并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告,征求农民、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如有必要则需 进行听证,根据利害关系人意见、听证情况对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修改,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如未进行补偿公告,权利人有权要求公告并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补偿及腾退土地事宜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由土地行政部门作出补偿决定,而后下发行政处罚性质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土地使用者在规定时间内未交出土地的,由土地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

《调查报告》称:“根据委托人的陈述,此次征地中,并未履行征地预公告、征求村民及使用人的意见、征地前的听证、征地审批后的公示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的公告、听证等程序,故依此可认定,呼兰区的此次征地行为不公开、不透明,甚至涉嫌暗箱操作,征地程序存在多处、明显欠缺,违法之处明显。”

3、征地报批文件中,土地面积、具体范围存疑,征地范围是否包含委托人的全部承包果园亦存疑。“根据征地批文附带的“四、土地征收方案”显示,此次征地只 征收了伟光村的0. 5026公顷即5026平米的土地,这与勘测定界图、与事实严重不符。”“对于征地勘测定界图与土地征收方案中的征地面积、权属相矛盾一事,呼兰区国土资 源局工作人员答复称系‘征地手续办理过程中工作人员的疏忽所致’,该解释虽有一定可能性,但不具有说服力,征地面积、权属、具体位置仍然存疑。”

二、关于对果园承包合同是否到期、以及是否有权获取征地补偿问题。

《调查报告》称:承包协议到期后,伟光村并未收回土地,两委开会讨论决定:因土地可能被征用,但“政府也没个说法”,“先 不用签合同,让承包者先使着,不收承包费,如果政府占了再一起算账。据此可认定,委托人承包合同到期后,虽未续签书面合同,但双方同意承包果园继续维持现 状、村委会允许委托人继续经营、继续使用{二地,即承包协议继续履行,该协议由之前有明确起止期限的合同变为无固定期限的承包合同;且对于承包果园之上的 房屋、温室、大棚、果树等等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村委会从未主张权利,亦未对委托人获得此权利提出异议。故律师对此出具如下意见:

1、在2013年8月18 日——2015年8月5日强拆期间,委托人仍与伟光村村委会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的土地承包合同;呼兰区国土局称自2013年8月,委托人合同已到期,不再 存在承包关系、即应搬离诉争土地的观点与事实不符,亦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及法理。

2、委托人有权享有房屋、温室、大棚、果树等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权。因委托人并非是伟光村的村民,且涉案果园土地系集体所有,故此次征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 补偿费应由归伟光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组织代为收取);但因委托人对地上房屋、温室、大棚、果树享有合法所有权,故委托人有权获得此次征地的地上附着物补 偿款及青苗补偿款。

3、对于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应由土地征收部门对地上附着物所有人即委托人直接进行协商、补偿,呼兰区国土局称此次征地补偿,“我们只与伟光村谈,与陈忠旭谈不着”的观点错误、违法,直接剥夺了委托人对于己身物权国家征收过程中的参与权、协商权。

4、对于地上附着物的补偿金额,不因委托人未继续签订书面承包协议而减少。

事实上委托人与伟光村村委会之间继续存在着承包关系;退一步讲,即便承包合同到期,亦无法律规定此种情况下的补偿应减少。因此,呼兰区国土局认为,因委托 人的合同到期了,故其取得征收补偿无依据、只能获得类似于“装修残值”补偿的观点于法无据,系严重损害委托人财产权利的做法。

5、哈尔滨市呼兰区同意征地工作站未经委托人同意,单方委托评估机构对地上附着物进行评估,并以此确定补偿金额的做法明显不当。

三、关于委托人于2015年8月5日所遭遇的强拆行为合法性的法律意见。

《调查报告》称:根据委托人陈述、视频、电话记录、公安机关出县的工作说明等材料,可以确定,2015年8月5日委托人的果园遭遇了强拆。

(一)强拆系呼兰区人民政府组织呼兰街道办、城管局等部门共同实施,呼兰区政府对强拆一事应负有直接责任。

因在强拆之前委托人并未接到任何书面或口头通知,且事后至今无相关政府部门或个人明确对此负责,故对强拆主体的判断并非一目了然。根据相关材料,可基本确定此次强拆系呼兰区人民政府组织下属呼兰街道办事处、城管局所实施的强拆。

1、公安机关认定呼兰区政府人员在强拆现场。

2、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土地征收的组织实施部门,故呼兰区政府具有强拆委托人果园的动机。

3、强拆当日,组织大批人员、机械实施强拆,需协调多方面关系,进行清场、维稳控制等工作,如非政府或政府部门实施,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具备此能力。

(二)呼兰区人民政府及下属部门,均不具备强拆委托人果园的法定职权。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 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故在此次土地征收过程中,如需要强制被征收入交出土地(强拆),需由呼兰区国土局申请人民法院(呼兰区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即进行强拆的主体只能是人民法院,而非是呼兰区政府或其下属部门等行政机关;呼兰区政府及下属部门因不具备法定职权而实施该行政强制行为,违法性明显;

(三)强拆明显违反法定程序。

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之规定,征地过程中的强拆需履行告知、协商、合法评估程序、官方确定补偿数额(下发补偿决定书或补偿通知 书)、听证、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程序。纵观本案,呼兰区政府及其下属部门明显未履行以上程序,故实施强拆明显违反法定程 序。

综上所述,呼兰区人民政府及下属部门应对委托人2015年8月5日所遭遇的强拆行为负责,呼兰区人民政府实施该强拆行为不具有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违 法性明显、严重;且因强拆造成的损失价值较大,该强拆行为的直接实施者、强拆主体的主要负责人应承担滥用职权或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民事、行政及刑事责任。

此外,《调查报告》还对伟光果园东北侧养殖场房不予征用的行为是否合法进行了论证:征收范围原则上要依据拟定的征地红线图进行确定,但依据征地红线征拆, 导致建筑物或土地的完整性受损,从而致使建筑物或土地的使用价值丧失或大大受损的情形,则应对于被征收人的建筑物或土地进行整体补偿。
版权所有 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备案号:京ICP备15035528号-2
技术支持:鸿睿思博
热线电话: 010-60641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