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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空子”拆迁人不能钻,你更不能进

2016-12-16 来源:

社会情势的变迁速度往往高于法律法规的更新,这就导致了在某些社会问题出现时,法律并未对此作出相关规定。于是为了解决法律的不周全以及情势变迁,便有了“兜底条款”。然此项条款的存在也为不少违法者钻空子提供了便利。

家住西宁市的兰女士和周女士的房屋因城市交通综合改造项目被强制拆除,对城东区人民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不服的两位女士聘请了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的潘金忠律师代理此案,为自己捍卫权益。

在分析整个案件的始末后,盛廷潘律师首先就城东区政府的强拆行为向西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西宁市人民政府经审核决定于8月20日受理此案,同年10月11日决定行政复议延期三十日,并在10月24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八)项的规定决定中止行政复议。

针对西宁市人民政府的中止行政复议行为,盛廷潘律师向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然一审法院认为西宁市人民政府中止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遂判决驳回诉讼。

两场战役的出师不利,并没有磨灭兰女士、周女士和潘律师的维权心。于是盛廷潘律师一纸上诉状,递交到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经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最终判决:撤销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诉讼的判决;西宁市人民政府于判决生效60日内,对兰女士、周女士申请复议事项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以上,是对整个案件的详细梳理。接着,我们来看整个案件中涉及的最主要法律问题,即西宁市政府中止复议的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是否准确。

西宁市人民政府中止行政复议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中的第(八)项,该法律条文的原文是:“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也就是说该条款是个兜底条款。我们认为使用法律的兜底条款应当符合立法精神和法律原则。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立法精神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关于中止复议的情形规定来看,法律规定的中止行政复议是指在复议过程中,由于发生某种无法克服的或者难以避免的特殊情况,影响到行政复议的审理,而暂时停止复议。这种情形,一般是指客观上已不能作出或者不适合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必须等待客观事由消除后才能继续审理。

在该案件中,两位女士要求确认城东区政府强拆房屋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该具体行政行为已经完成,并对当事人造成实际影响。西宁市人民政府依据现有的证据客观上可以对城东区政府的强拆是否违法作出认定。此次项目拆迁工作的重要性和复杂性,不影响西宁市政府对强拆是否违法作出判断和认定,以该理由中止行政复议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西宁市人民政府在8月20日受理当事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间延期三十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也就是说,西宁市人民政府应在同年11月20日之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然西宁市人民政府在复议期间以拆迁项目的复杂性和重要性为由,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八)项的规定终止复议,并不符合因其它客观情形出现而适用兜底条款的中止复议的法律规定。

利用法律漏洞钻空子的拆迁人并不在少数。我们的当事人也许对征拆相关法律法规一知半解,但是往往并不能深入了解到法律的具体运用,也就给了拆迁人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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