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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党委书记”带头强拆

2016-11-23 来源:

基本案情

李某夫妇在村北的自家承包地上建设了一个养猪场,总面积约500平方米,每年收入颇丰。他们原本可以继续在那里过着平凡而安稳的幸福生活,却被2015年7月14日的一次强拆彻底搅乱了。镇政府几十名工作人员趁他们外出之际,由镇党委书记赵某亲自带队,对李某的养猪场进行强拆,养猪场内的设备、家具等一起被掩埋在废墟之中。李某夫妇三番五次到党委书记家里询问,屡屡不得结果。

作为普通的老百姓,哪管牵头的是党委书记还是镇长,只知道自己的房子被强拆了就要讨个说法。但是,对于一个稍微具有法律常识的人来说,从组织强拆的党委书记那里着手去讨说法无疑是一个下下策。

那么,我们又该如何看待本案中的“党委书记”带头的强拆? 

党委书记可否代表政府行事?

一般来说,党内事务由党委进行管理,政府行政工作自然应该由政府工作人员进行,书记代表党,镇长才代表镇政府。但书记往往兼任镇长(事实上也是如此)。即便没有同时兼任书记和镇长,我们依然有理由认为书记组织的行政行为是代表政府行使、是职权行为,其行为结果自然归政府承担。在各媒体报道中也可以看出,党委书记发言时往往会说“代表党、代表政府”之类,老百姓凭借“常识”也一口咬定书记就是在代表政府行事。

对于镇党委书记组织的强拆,有无惩处措施?

实践中对强拆的惩处措施往往力度不够,或者仅仅停留在表面而已,有的地方对作出决策的领导名义上是降职,实际上却让他“另谋高就”了。但是,我们依然坚信,法律一直在进步,正义终究会到来!那么,本案中,镇人民政府未经合法手续进行强拆,且给李某一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的情况下,镇党委书记不仅应受到党纪处分(包括直接实施强拆的人员),还很可能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滥用职权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杜绝违法强拆,应严格落实依法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2015年12月2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印发了《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其中明确将党政主要负责人确定为履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这就意味着各级党委书记和行政首长都是第一负责人,应该带头依法行政,而不能知法犯法。如果一切违法违规的行为都不追究,一切执法不严、不公的现象都不须纠正,那么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就永不可及了。回到本案中,镇党委书记组织镇政府工作人员进行对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养猪场违法拆除,党委书记应对此次违法行政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遭遇强拆时要找专业律师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城镇化速度日益加快的今天,和李某有相似遭遇的大有人在。有人一夜间失去了家园,无家可归;有人顷刻间失去了谋生的场所,生活窘迫;有人甚至拿自己的生命和违法强拆抗争到底。政府“要地心切”,加之行政违法成本低,似乎已经习惯了“违法强拆”。当遭遇强拆的时候,万不可有过激行为,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懂得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寻找维权的最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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