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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诈骗,拆迁补偿漏洞为何频发

2016-05-24 来源:

北京朝阳区孙河乡康营村的社区民警窦某滥用职权在该村拆迁之际,将其妻子及多名亲友的户口迁入农房,并且谎称其房产是宅基地用房,用于生产经营,以此骗取拆迁补偿款905万及4套安置房。最终窦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

针对此事件,我向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的赵凤梅律师做了一个简短的咨询,赵凤梅律师就整个案件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做一个简单说明。

01
实行拆迁前,拆迁主体对涉及被拆迁区域的人口和房屋整体情况调查确认,显然是未公开进行,没有接受相关村民的监督。相关部门对于非本村村民予以人口和安置资格确认显然存在明显过错。
02
窦某妻子等人,不具备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购买农村房屋,显然不能依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另外,国务院办公厅1999年颁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第2条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有关部门不得为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产权证”。民警窦某及家人是没有购买该村房屋资格的。
03
窦某利用职权将其妻子的户口迁入该村落户,无论从实体上来说还是从程序上来探讨,显然都有很多违法之处。
04
根据案件情节可知,民警窦某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存在严重的滥用职权行为,并且很显然仅窦某一个人,是不可能完成的购房、落户、拆迁前房屋和人口确认等系列行为的,但相关部门的渎职行为或过错行为,却造成了本应赔偿给村民的拆迁款,被窦某等人非法占有,对于被非法占有的这部分款项,村民或村集体可以追回吗,怎样维权?

在拆迁赔偿中,补偿额的规定是根据被拆迁地区的人口和拆迁面积来衡量的。窦某本身的补偿款仅是283万,没有安置房。明显的是窦某所得的利益正是有其他公民应得的利益。然而在对窦某的诈骗罪判决时,针对窦某的诈骗所得利益,若其他相关村民作为被害人参与诉讼的话,则将窦某等人取得利益返还;若其他村民未作为被害人参与的话,因违法所得,应当做出没收违法所得上缴国库的判决。这就会出现对其他被拆迁人的利益造成损失。

关于其他相关被拆迁人的利益能否救济,如何有效救济,就要看在整个案件中,政府在拆迁中是否存在错误,如果政府有过错,则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对于确定相关政府存在严重渎职行为,可以有由村委会、一半以上本村的成年村民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向相关部门提前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先确认政府违法,再提前国家赔偿,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国家赔偿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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