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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拆迁赚钱”,可行还是不可行?

2016-11-23 来源:

最近央视的《经济与法》栏目报道了这样一件事,江苏王先生花6万元盖了房,结果房子被拆迁了,一分补偿款都没拿到,究竟是为什么呢?

事情是这样的,王先生有一朋友,我们暂且称为李先生。李先生说自己父亲把老家的院子划分两半,东半部分给了他、西半部分给了他妹妹,建议王先生在他的院子上建房,因为过不了多久那片区域是要拆迁的。王先生心想这是很好的投资计划,但是也怕是骗局。后李先生出示了其父亲手写的字条说是如果东半部分盖起房就属于他,为了保险起见,李先生与王先生在律师的见证下签订了协议。协议规定:王先生出资盖房,拆迁后,拆迁补偿一人一半,违约金20万。

房子于2008年建好,其后租给其他人居住。王先生苦苦等了六年,直到2014年,终于有消息说房子要拆迁了。王先生跟李先生商量说,找到拆迁主管部门,直接补偿一套房子到他名下,李先生也满口答应。

“人为财死鸟为食亡”,老祖宗的话并不是不无道理的。直到拆迁公告出来后,我们的王先生才发现该公告之上只有李先生父亲的名字,且其父领了一套安置房和补偿款,李先生称自己也不清楚。然而过不多久,李先生人也不见了,电话也打不通。山水穷尽的王先生只好找到了李先生的父亲,李先生的父亲称自己并不知道其儿子和王先生的协议,当初盖房的钱是儿媳给的。

无奈之下的王先生将李先生及其父告上了法庭,要求支付拆迁补偿款28万元。在法庭工作人员好不容易打通李先生的电话后,李先生说自己当初是向王先生借了3万元钱盖房,并不是出资建房,还说3万元并没用在建房上,是自己父亲来建房,父亲也没有承诺院子的东半部分给自己建房,也没有跟父亲约定拆迁补偿。李先生完全否定协议内容,给了王先生当头一棒。

后通过调查户籍资料发现,在颁发给李先生父亲确权的时候,能够确认李先生及其父是同属一户的。农村的宅基地是一户一宅的政策,虽然登记的户主是李先生父亲,但是在他们确认宅基地使用权时,李先生及其父同属于一户,应当认定宅基地是他们共有的。另外,我们认为李先生与王先生签订的协议是真实有效的,虽然李先生和王先生的言辞相互矛盾,但是以公正过的协议为准,认定该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然,李先生与王先生在没有取得相关规划许可的前提下私自建房,该房屋因为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人证,所以他们的协议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所以李先生与王先生签订的协议书从效力上来讲是无效的。

另,法律同时还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该案件中,双方当事人是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建房,也就是说双方都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像王先生这样的案例并不少见。靠“拆迁”赚钱,到底可不可行?

我们认为是不可行。

其一,风险性太大。听说该区域内的房子要拆迁,如果是在没有明确的《征地告知书》或者《拟征地公告》或者《征收告知书》之前建房,那么无法保证什么时间会征收拆迁。如果是在有明确的《征地告知书》或者《拟征地公告》或者《征收告知书》之后盖房,那就是典型的违法行为,不补偿。

其二,在他人的土地上盖房更是不可取。因为建房会涉及相关法律程序,稍有不慎,就会像上述的王先生一样,竹篮子打水一场空。

其三,拆迁补偿的最理想标准是合理补偿或者公平补偿,政府往往会通过评估确定房屋价值,以此来确定补偿数额。

所以,在此我们提醒大家,不要想着靠房屋拆迁来赚钱,世界上没有免费的午餐,真正的财富是来自于自己双手的劳动,投机取巧终归只是一场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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